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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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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新规发布
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通讯员 金世惠

  近日,我市印发《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规范登记管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推出一系列便利化改革举措。

  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发布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再次修订,在保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政策一致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核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办法》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在简化登记信息填报环节方面,提出由市场监管、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归集房屋地址等信息,建立健全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便于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快速准确定位地址信息,免于提交相关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强化对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核验,明确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址信息进行核验,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要求经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提高住所(经营主体)登记真实性。

  《办法》聚焦企业跨区迁移难题,取消了迁出地登记机关审核迁出环节,并将企业迁入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合并,允许经营主体一并申请、一并办理,推动实现公章刻制、税务迁出、社保、医保、公积金变更登记等联动办理,有效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此外,《办法》完善登管衔接机制,对涉嫌住所承诺登记失信行为,明确材料补交和公告程序,建立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涤除的快速处理机制。对多次恶意利用住所承诺制度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明确处理措施。对跨部门问题线索,明确“信息共享、线索互联、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充分释放我市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成本,有效促进经营主体数量增长,打造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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