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父母不在身边,萱萱(化名)常因看病就医或是老师找家长签字犯难,她的难题该如何解?近日,从市高院获悉,我市基层法院审判了一起孩子奶奶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孩子的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选择去国外打拼,并将孩子留给了奶奶照顾。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父母不在身边,诸多不便越来越显现。孩子奶奶无奈地说:“有时看病,大夫要找孩子父母谈病情。从学校回来,孩子总说,‘老师让爸爸妈妈签字,我的爸爸妈妈什么时候才能给我签字’。听着孩子哭着要爸爸妈妈,我这心里也不好受,能照顾孩子无微不至,但又有些需要父母行使监护权的地方,我是真的无法代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孩子,了解到其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法定期回国照顾孩子,确实疏于对孩子的情感关心,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剥夺抚养权的情形,不适合以约定由奶奶抚养的方式消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考虑到孩子的情况需要有监护权利的人在旁照顾,为萱萱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具体事项。为维护萱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阐明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目前困境的建议。
承办法官介绍,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委托监护具有以下特征: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最终,孩子父母、奶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孩子年满18周岁前的全部监护职权均委托给奶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