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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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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切莫“误入歧途”(图)
本报记者 高立红

  打工人,努力工作赚钱,养家糊口,本无可厚非。但现实生活中,有那么一些人,他们打工非但没赚到钱,还因为触犯法律失去自由,为今后的人生路造成障碍。不少犯罪团伙正是瞄准年轻求职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承诺时间自由、收入丰厚,仿佛天上掉下的馅饼,殊不知这一份光鲜亮丽的“好工作”,却是一个掩盖犯罪实质的陷阱,很多年轻人因而陷入犯罪的泥沼……

  本文撷取几个近来发生在我市的真实案例,探究背后的原因。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没有飞来横财,没有一夜暴富,唯有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途径。

  案例一 

  兼职竟是打电话传送国考答案

  在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中,“牵头人”是教培公司老总,带着自己的妻子、小舅子等人,他们分工协作,有的负责偷拍试题和买答案传输设备,有的负责招揽“客户”,有的招聘劳务人员……犯罪行为贯穿国家会计考试全过程,从派人报名参加考试、偷拍试题、枪手迅速答题,到将答案传输给考场内的考生。案件涉及京津冀七八十名考生。小段(化名)是传输答案的人员之一。

  一份“读文本”的工作

  小段是天津市某高校大专生。跟很多同学一样,小段一方面忙着实习、考证,为就业做准备;一方面上专接本培训班,为提升学历做准备。没想到,他在教培机构被灌输一条“生财之道”,让他们相信“只要努力就能上岸”,让明天的他们“感谢今天努力的自己”。

  一天,正在教培机构的小段被叫出来,告诉他有份工作,内容是打电话“读文本”,一天150元,效果好的话还能再加钱。工作前,小段等人都领到了一部手机,在一间大教室里,用电话联系对应人,把某场考试的试题答案告诉给对方。打电话时,语调要温和,避免给身处考场的对方造成心理压力;要用标准普通话(有人因为方言太重被团伙淘汰)……完成一个,赶紧联系下一个……二十几个工作人员,对应七八十个客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传输任务。

  到这个时候,小段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做的是帮人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但他选择继续,因为“大家都这么做”。小段们因为“随大流”失去了质疑和退出的勇气(也有学生在培训后认识到违法犯罪而主动退出)。

  没想到惹了这么大的祸

  记者去小段打电话的写字楼探访。总共三层的写字楼里,有十几个教培机构,教室一间挨一间,门前悬着“上岸处”“直播间”等牌子,很多学子在这里上课、上机、上自习。中午,外卖小哥将一份份外卖送来,大门前的外卖堆成小山一样。楼道里,都是炸制食品的味道。

  最终,在一次考试传输答案过程中,小段等人被警方“一锅端”。警方顺藤摸瓜,将团伙成员一网打尽。经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该团伙主要成员吕某某等9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后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吕某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并禁止吕某某等人从事教培行业职业。

  小段因触犯法律,学业受到影响。面临就业还是升学两难选择的小段,现在又多了一个更重要的难题,就是努力证明触犯法律是一时糊涂。“本来想让妈妈少出几顿饭钱,没想到惹了这么大的祸……”

  办案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承办人、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张国强检察官介绍,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小段明知他人在组织作弊,仍然帮助传输答案,其行为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张国强检察官提醒,作为在校大学生,兼职工作时,应当擦亮双眼,紧守法律道德底线,远离各种“天降馅饼”的不义之财,也不要看到大家都在做,就“随大流”,丧失甄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切不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随意触犯法律。

  案例二

  近千万元藏品诈骗案

  中的打工妹

  近千万元诈骗团伙案,几名团伙主犯全部来自河北省某县。他们利用不少人“盛世收藏”的心理,先后成立五家公司,招聘工作人员教给专门话术,吸引持有藏品并有意变现的被害人来公司,以收取服务费、“贵重”藏品折抵、高价收购藏品等骗术,先后造成200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犯罪数额近千万元。小新(化名)是团伙中一名从犯。

  她如何面对这份工作

  内蒙古女孩小新,“入职”时21岁,从天津某大专院校毕业前,“朋友”介绍她来这家公司,讲好每月底薪3500元,公司管一顿午餐。小新个子不高,面相普通,典型的办公室女孩。公司位于滨海新区一栋写字楼里,员工七八人。店长邵某比小新大几岁,自带“能人”气质。赶上拿不准的客户,邵某以鉴定师的身份拿捏一番,客户往往会心甘情愿地掏服务费。

  小新的工作内容很简单,按照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挨个打电话,用公司教的话术,一步一步把客户吸引到公司来。客户带着藏品来到公司,小新会耐心地讲,公司如何把客户的藏品信息发送到公司的网络平台,吸引网友关注购买。客户出于急于将藏品变现的心理,以及对小新等人的信任,大都会掏出几千元会费来购买这种推广和代卖服务。小新起初不知道公司的网络平台是虚构的,只有客户能看见,而其他的互联网用户根本看不见,更别提出售了。

  有受害者被骗了服务费,又继续被忽悠:之前没卖出去是因为平台太小,关注的人少,如果想卖得快并卖出好价钱,可以升级到更高级的平台……被害人王先生拿出几万元“升级”后,还是杳无音讯。他要求退费,“公司”说服务费花掉了,不能退,但是公司有收来的藏品,可以抵给王先生。王先生一听是某某大家的名画,就高兴地买下来。

  不久,该犯罪团伙另外一家“公司”的职员给王先生打电话说:听说您手里有名家的画,我们打算高价收购,但是不能只收一幅,梅兰竹菊共四幅,您收齐了,我们给您几百万元。王先生一听,有赚大钱的机会,于是拿出养老钱集齐四幅画。后来得知,这几幅画是赝品,而那个声称高价收购的人也人间蒸发了。

  小新后来交代,自己没干过那么缺德的事,拿的只是初级会员费的提成,到案发共1万多元。她说,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发现问题了:公司声称帮藏友出售藏品,但只有进的没有出的,还总让客户交钱。小新想退出来,又舍不得。

  原来,小新母亲患红斑狼疮多年,小新想给家里减轻负担。谁料,几千里之外的小新妈妈收到的却是小新被捕的消息。虽然家庭困难,母亲还是在内蒙古为小新请了律师。

  在律师的帮助下,家里帮小新如数退赔了犯罪所得。小新向办案人员讲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希望给予宽大处理,检察院综合考虑她的表现,向法院提出判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承办人、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刘剑锋检察官介绍,结案后,律师几次打来电话,代小新家长表示感谢,说小新在津举目无亲,天津的司法机关给予她缓刑,让家人长舒了一口气。

  刘剑锋检察官替小新感到惋惜。小新考到天津很不容易,本来前途一片光明,没想到第一份“工作”就犯了罪,一生背负前科污点。刘剑锋只能默默地祝福小新今后的路平坦。

  案例三

  “推毒手”

  “推”出一条不归路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桩新类型案件,犯罪团伙在58同城、BOSS直聘、淘宝等平台伪装成求职者、消费者发送病毒文件,向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以达到远程控制目标计算机的目的,截至案发共向149台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推毒手”遍布全国,涉及几十个行业。站在团伙末端成员小彬(化名)的视角回头看,这起犯罪最初的样子,就是一份叫“转发文件挣钱”的工作,只要有手机有电脑就能干,时间自由。

  “转发文件挣钱”的工作有些“不对劲”

  “90后”小彬最初很乐于做这份工作。他在接受讯问时说,自己之前从事流水线装配工作,辛辛苦苦一个月才挣2800元,这份发文件的工作,发一份就能挣百八十元,比原来的工作容易多了。但是,小彬只做了一个星期就感觉不对劲。“从前我和人聊微信,都只能看见对方的头像,这次发文件后,怎么能看见对方的桌面呢?”只有小学文化的他,虽然没有什么电脑知识,但直觉告诉他,这不是什么好事,于是主动停了下来。

  大学生小丁(化名)正相反。以他的知识,完全知道植入木马病毒对被害人意味着什么,但他选择不停手。小丁说,上大学后,妈妈给他每月2000元生活费,有点不够花,他想挣够一笔钱,带女朋友去旅游。当时是大一暑假,在网上得知这份工作,他想有手机就能做,不另外产生成本,时间自由不影响学习。被查获时,他已经“挣”了5000多元。

  与此同时,小彬的选择离开并未改变已经违法犯罪的事实。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平法院认定,小彬向20台计算机成功植入木马病毒,获取违法所得3518.88元,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办案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承办人徐晓云检察官说,此案不存在识别障碍。多数被告人被招聘初期,就被拉进一个群,群公告写着:企业单一人100,个人单一单80,推毒。在“工作”中发现端倪也不难,因为要把添加好友、转发毒包截图当做“交单”凭据,审核合格,才能得到钱。

  工作形式也不正常。每天有不同的任务,行业特定、地区特定,今天只要天津、北京、深圳,明天只要母婴行业,后天又变成打印行业……有人在群里教,搜索母婴医院,添加对方人员微信或要邮箱,发包……找公司去58同城、BOSS直聘,有技术人员随时修改病毒文件。

  徐晓云检察官郑重提醒,这种行为很危险,下游犯罪成员把自己的前途命运完全交给了上游犯罪团伙,被看不见的黑手掌控着。如果境外犯罪团伙利用他们犯罪取得的信息去诈骗,他们也成了诈骗犯罪的共犯。

  记者调查:

  为什么明知这份工违法还要去做

  在记者关注的几个案件中,一众涉案人员都写了“悔过书”。通过对这些“悔过书”进行剖析,记者试图归纳他们明知故犯的内在原因:

  一、关于初衷,借口性过强

  不少涉案人员提及打“这份工”的初衷,说自己租房、备考,或家长生病等需要钱,认为自己是在为家里减轻负担。但是一味强调“外因”,容易成为找借口的思维定式,从而缺乏自省。一个人初入社会参与工作的根本,往大了说是奉献,往小了说在于安身立命,也就是古人说的“修身”,“身”修好了才能“齐家”。否则一旦违法犯罪,还要家长出钱退赔、缴罚金,请律师,只有给家里增加负担,何谈分担?

  二、看似容易的钱赚多了容易失去警觉

  一个大学生说,自己一直在做各种兼职。如帮老师在网上搜题等,都是门槛不高但工钱不低的工作。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的差异,让部分用知识变现的行业容易赚到钱,另一方面,部分社会能力强的大学生容易接触到这些兼职。这种兼职,与被包装过的向考生传答案、在办公室用话术拉拢客户等,从表象看没太大区别,因此,兼职做得多的“大学生们”往往容易失去警觉。

  三、“好”孩子误入歧途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相当一部分在这种犯罪中误入歧途的年轻人,是人们眼中的“好孩子”。他们平时乖巧听话,不招灾不惹祸,有的学习成绩良好并得过奖学金。但这种年轻人往往认识不到社会复杂的一面,从而被犯罪团伙利用。

  四、“坏”孩子甘于歧途

  有一部分人总想赚快钱,也相信有快钱可赚,他们态度最坚决,即使识别出违法犯罪,也不纠结,一条道跑到黑。

  五、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不管是一进去就识别,还是过段时间再识别,不少涉案人都有一个从懵懂到识别出违法犯罪的过程。不管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最终都要面对法律的惩处。不管是胆小懦弱,还是胆大妄为,还是“随大流”,都得不偿失。这就不能不说,这些人的法治观念还是淡薄,看不清犯罪的沉没成本巨大这个现实,这就不仅是反思和悔过的问题了,需要好好补补法治这门课。

  法官说法:

  充当了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据了解,目前很多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的从犯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他们因为急功近利和法律意识淡薄,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当了违法犯罪的“工具人”。有的人直到案发,还以为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人,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从犯。

  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秦润林副庭长是推送木马病毒案的承办法官。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该案中,几名被告人都是年轻人,在主犯招募下,明知所推文件是木马程序,仍然通过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获取报酬,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和意志两个方面,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之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意志是指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对于该案的行为性质是否有认识,是否意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几名被告人开始推送文件的目的是单纯赚钱,在过程中,均认识到不正常、可能是违法犯罪,但为了赚钱继续做,主观上是明知故犯的状态,主观客观相统一,被告人构成犯罪。

  在此提示,刚进入犯罪团伙处于从属地位的成员(从犯),一旦认识到从事的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及时退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而不是继续从事犯罪,要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会给自己留下案底,还会给家庭和亲人带来影响,得不偿失。

  对于从犯的处罚要看到案后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存在立功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各种情况。只有犯罪情节暨法律权益侵害性轻微和悔罪表现暨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实行社会矫正。

  专家:

  “系好第一粒扣子”从遵纪守法开始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杨宁认为,因工作或求职而误入犯罪歧途的案件反映出一些问题:第一,目前以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具备长链条、隐秘化的特点,它潜伏在我们社会生活的角落,形成就业“陷阱”;第二,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缺乏,对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容易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第三,一部分人在已经认清行为属于犯罪之后贪图犯罪所得,不切断与犯罪分子的联系,或者继续选择实施犯罪,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杨宁建议:第一,增强就业招聘信息的规范化管理,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等打着招聘名义寻找犯罪帮手的信息流传,这方面需要社会多方努力,例如学校就业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等合作。第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在组织考试作弊中传递考试答案、诈骗犯罪中用“话术”联系被害人、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实施植入“木马”程序等行为,看似只是犯罪链条中的一小环,实则是犯罪不可欠缺的部分,实质性地对被害人的法律权益造成危害。从大学生已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而言,一时糊涂或许可能,但工作一段时间还认识不清,这种辩解难以成立。在认识到“工作”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仍心存侥幸继续从事,在主观责任上也没有从宽情节可言。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应当区分被告人的违法性程度高低、主观责任大小,精准裁量;对于确实误入歧途、及时退出的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适用缓刑,最大程度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结合。

  工作是踏入社会的第一步,“系好第一粒扣子”应从脚踏实地、遵纪守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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