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承诺购房返提成,事后却不承认所签提成款欠条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因购房需求与某房地产公司经纪人郭某结识。购房前,郭某向王某承诺,如购买其介绍的A房产则自愿补偿王某25000元提成款作为购房优惠。
而在王某按约购买A房产后,却未收到郭某承诺给付的提成款。经催要,郭某向王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4月15日先向王某补之前购房提成10000元,剩余15000元则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补齐,给付期限届满,郭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且不承认欠条合法性。王某无奈委托律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立即给付购房提成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庭审中,被告主张欠条系在原告逼迫下签订,但被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在原告通过被告渠道购买房屋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提成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具有合同效力,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系由原告与被告个人经协商后达成,现原告已依约购买了相关房屋,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支付提成款。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提成款250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诉请。该案近日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