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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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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
明确拐卖儿童追偿等问题定责
马知遥 吴文诩

  据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记者 马知遥 吴文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释》聚焦民法典实施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关于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解释》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释》明确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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