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工智能是助推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引擎。近年来,天津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坚持政策先行、技术为先、产业发力、应用牵引,努力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能级不断提升。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主动,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发展,是我市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塑造高质量发展竞争优势的关键。
一、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的战略性技术,已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关键变量。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应着力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创新。一是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革命性突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人工智能龙头企业,打造人工智能领域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加强人工智能前沿领域基础研究。发挥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天津市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平台作用,加快行业应用大模型研发与迭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二是深化京津冀人工智能创新协同。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推进京津冀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资源深度对接,联合打造人工智能协同创新平台,组织开展面向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的协同攻关。推动京津冀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大力推进“东数西算”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建设,促进京津冀地区算力和网络资源整合优化。三是加快引聚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的高端人才力量。坚持人才引领,支持校企共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展人工智能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复合人才的教育培训。加大各类政策措施引才聚才力度,创新“引育留用”体制机制,营造开放合作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撑。
二、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高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企业和产业,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应加速产业生态构建,大力培育人工智能新业态和新模式。一是打造从头部企业到中小微企业的梯度发展格局。梳理人工智能产业链,围绕人工智能芯片等领域,进行全产业链布局,谋划人工智能企业定向招商目录,加快集聚人工智能相关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人工智能企业。二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人工智能产业主阵地建设,进一步促进天津软件园等承载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围绕先进制造业、未来产业培育人工智能融合产业集群,推进人工智能与生命科学、空天深海、前沿材料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三是构建融合协同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格局。推进智能产业园区在算力使用、场景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创新合作模式,探索关联产业链供应链的联合招商,促进人工智能创新链与人才链协同互补,数字要素与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形成全域联动、协同共进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应用场景是推进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从“实验场”走向“应用场”,并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实践载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必须持续创新和拓展应用场景。一是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实体经济。加快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智能算力和先进技术在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深化应用,赋能新型工业化发展。着力提升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服务业的数字化水平,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推进现代服务业更加高效、智能。二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创造美好生活中释放价值。推进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等重点生活领域的深度应用,丰富互联网医院、智慧校园、智慧养老等新型智能场景,提高基本民生和社会保障水平。聚焦休闲娱乐、精神文化等需求,大力推进新型消费场景、智慧博物馆等智能场景建设,提高居民智慧生活水平。三是强化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发展。优化升级政府服务和决策的智能系统,加快政务服务提档升级。推进人工智能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治理领域的深度应用,通过深度学习、图像识别等技术,实现对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理,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管理机制”,并强调“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旨在通过完善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监管制度,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建立动态化、分类分级的监管机制。根据人工智能细分领域的潜在风险建立分类分级治理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领域的安全审查和应急响应。建立科学动态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监管政策,确保监管政策与行业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二是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类标准规范、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算法监管与问责等体系化研究,为人工智能的合规应用提供明确指导,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和协作平台,确保监管信息的及时共享与问题的协同处理,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行为准则与责任边界,确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对人工智能的风险和治理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与监督。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TJYJ22-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