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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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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成了“两年以上”
保险公司理赔
合同、业务员“各执一词”
本报记者 高立红

  静海区王口镇陈先生夫妻,2015年10月11日为儿子小泽投保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小泽患严重支气管哮喘,持续治疗6个月。家长代小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

  小泽的父亲陈先生向记者介绍,小泽自2020年1月起得了哮喘病,此后一直断断续续发病。2023年11月再次复发,除了每天服药外,每月还得定期到医院打针,为此他们办理了门特,连续治疗达6个月之久。

  陈先生向太平洋保险静海支公司提出理赔,并按要求提交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等来的却是“不予理赔”,理由为“被保险人的哮喘发病未满两年”。“保险合同明明写着两年内,怎么不满两年成了不能理赔的理由了?”

  陈先生同时出具的医院儿科哮喘专病门诊注射复诊提示卡显示,小泽从2023年11月起患有哮喘和过敏性鼻炎。当事保险合同销售人员李女士代表支公司解释说,不是不给赔,是不符合条件,因为孩子得病不满两年,需要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才可以。合同写着“两年内”,实际操作中怎么成了“两年以上”?李女士没有进一步解释,只是说“您打电话问公司吧”。但李女士提供的号码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致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国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严重哮喘的理赔条件是被保险人“在过去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至于小泽为什么不能得到理赔,工作人员没有作答,表示会转告公司相关人员尽快回复。

  不久,记者接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的来电,称公司将按照客户投诉流程来处理。当天下午,陈先生反馈,其手机App上的理赔记录有了更新,进度为“待沟通”。

  截至发稿,本案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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