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睿)记者昨日从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位于蓟州区的天津普惠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事故隐患。目前,该隐患已整改完毕。
执法人员近期对天津普惠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识,部分装有二氧化碳、氩气等的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经询问,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表示,车间配电箱原有警示标识脱落,还有部分新购置配电箱尚未张贴警示标识;同时,由于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对气瓶采取防倾倒措施。
该公司车间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该公司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