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活动主题,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研判我市民生领域风险隐患,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电梯、燃气灶具、气瓶、锅炉、叉车等设备设施,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于近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市市场监管委在对东丽区一五金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水暖洁具经营部正在销售一款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灶具的来源进行了追查,当天即确定其上游供货商为该五金城内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供货商开展现场检查,对涉嫌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涉案的9批次家用燃气灶具以及4批次家用吸油烟机全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0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厦门市兰新现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天津港保税区环河东路SM天津滨海城市广场内部电梯进行检查。经查,发现2部乘客电梯、2部自动扶梯维保时间均不足10分钟,且无安全管理员跟随,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蓟州区鑫诺驰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发现11支在售的车用LNG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车用LNG气瓶的检查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其相关制度。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销售车用LNG气瓶过程中,未对气瓶的相关设备信息、检验情况和购进销售过程等信息进行记录,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克劳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泰玉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案、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静海区大庆坚果销售中心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