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本来是一种“会员享优惠,商家客源稳”双赢的消费模式,然而这几年,经营者跑路,预付卡余额打水漂现象频出,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持续猛增。尤其是教培、健身以及美容等几大领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以上问题,会有哪些具体措施?能否堵住预付式消费漏洞、完善消费合同、落实违约责任主体呢?
▶投诉1:
克丽缇娜美容院(上谷店)关门
预付余额不能退 只能换店消费
市民韩女士近日向本报热线23602777反映,2020年底,她在克丽缇娜美容院(上谷店)充值5000元。2022年8月份,她接到克丽缇娜(霞光道店)通知,称已经接手了韩女士后续的美容服务。韩女士不想换店,希望退卡,但被克丽缇娜(霞光道店)拒绝,表示只能继续给会员提供美容服务,不能退款。
采访中,韩女士告诉记者,“克丽缇娜(上谷店)关店时并没通知我,直接将后续美容服务转给别的店。我开始不同意,但霞光道店负责人说美容师没变化,服务水平也一样。”退钱无望,韩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店做了美容,但美容师与之前不同,而且服务中不停推销产品。“我感觉整个美容过程就是推销。我再次要求退还剩余充值费用或将剩余费用转换成相应产品,但该店负责人告诉我,退费不可能,继续提供服务已是最好结果。”
记者随后联系了为韩女士提供服务的美容院,该店铺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只是一家加盟店,用了霞光道的店铺,并负责维护霞光道和上谷两家店的客户,与顾客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退卡或变现产品都不可以。”
▶投诉2:
天津忆江南足疗店(南开二店)关张
预付卡需升级 一半余额得买水
无独有偶,与韩女士遭遇相似的还有家住南开区格调春天小区的市民张先生。张先生前几年在家门口的天津忆江南足疗店(南开二店)购买一张5000元的VIP足疗会员卡,目前,该足疗店已停业,但是张先生卡内还有余额3800元之多,该店经营人让其去其他店铺消费。张先生按照卡上的电话与天津忆江南足疗店其他分店联系后,发现除了西青区津门湖商业街上的一家分店还在营业外,其他店铺均已关停。“我从南开区到西青区做足疗,路程远不说,关键是津门湖店消费还有门槛,必须提前一天预约。我提出退款,被告知等候。”
记者与张先生来到天津忆江南津门湖店,发现该店铺门脸儿已重新装修并更换了店名,但内部装修和家具等物品大部分还是之前忆江南足疗店的,很多工作人员也都有在忆江南足疗店的工作经历。“忆江南足疗店没有了,我们这家是新店,接收他们的会员,就是为了积攒人气,看看有没有回头客再次充值消费。您想要使用忆江南会员卡,需要打电话预约。如果想要和本店会员享受一样的服务标准,要给忆江南会员卡充值升级,保留老卡余额一半,另一半换商品。”采访中,新店铺工作人员指着门口的矿泉水告诉张先生和记者,按照其卡内剩余3000多元计算,张先生需再充3000元,老卡余额折抵1500元,送1500元矿泉水。
“这水市场售价13元一瓶。”对这种折价方式,张先生表示不认同。
▶记者调查:
关店不通知 预付没合同
新《条例》明确规定 以上都不行
记者查阅即将实施的《条例》,发现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而本报接到的上述两起投诉,均是经营人“先斩后奏”,没有提前告知。
那么《条例》实施后,消费者付款前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根据《条例》,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这些规定明确指出,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影响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提供商品或服务之时,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本文案例中,韩女士拨打12345热线反映预付卡问题,得到的回复仍是只能为韩女士继续提供原服务项目,不能处理退款事宜,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投诉方不接受调解的情形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继续维权。”南开区体育中心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称。
记者与忆江南足疗店的运营方天津忆江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提到退费一事,该负责人表示,需要查询充值记录后协商解决。截至发稿前,该店铺对退费一事还没有回应。
无论是办美容卡的韩女士,还是拿着足疗卡的张先生,都没有和经营人签署过任何协议甚至是合同。“别说合同了,我连卡都没有,就和商家有个5000元的充值记录,每次就是刷脸或者报手机号消费。”“啥合同约定都没有,就是说充值5000元有返利,给了我一个会员卡,每次刷卡消费,充值前啥约定都没提过。”
▶观点:
新规出台 能否妥善解决预付式消费投诉
还需积极推进 监督落实
《条例》今年实施以后,针对以上预付式消费问题,是否可以保证消费者权益呢?记者随后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焦艳玲认为,预付式消费方式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同步的问题,消费者尚未获得产品和服务就已经交付款项,一旦经营者诈欺或者营业状况出现危机,消费者权益极容易受到侵害。《条例》这次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规定,以此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一旦提供不了服务,需要对未提供服务的部分进行退款等。不过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主管部门严格监管,才能使条例的制度功效落到实处。
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世春表示,《条例》是对预付卡管理的重大改进。新的条例明确了发卡机构的责任,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一变化为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然而,要想真正落实到具体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行政机关的积极推进和跟进落实。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发卡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此外,行政机关还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打击非法发卡行为。
记者从天津消协公众号上看到一篇文章《新消保条例,怎样规范消费索赔行为!》,其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是强化了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