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居民陶先生买房遇上窝心事,交完定金,被要求签补充协议,协议上,开发商的权利远大于买房人,就连违约金,买房人的都是开发商的五倍。陶先生不能接受,要求改合同被拒,要退定金不行。双方陷入僵局,陶先生找到本报寻求帮助。9月5日,陶先生的定金得以退还。而为何协议内容如此不公平,开发商没有回应。
陶先生介绍,他是外地来津落户的研究生。因为工作单位就在中梁公馆旁边,便决定在那个小区买房安家。8月26日,他选完房到售楼处交定金25300元,签了认购书,开了收据。8月31日,他再次到售楼处准备交首付款时,售楼员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让他签字。陶先生发现协议上多处内容对买房人不利:逾期60日开发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违约金万分之五每日,而开发商万分之一每日;因房屋质量维修造成的逾期,开发商不负责等。陶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希望更改或解除合同。
陶先生提供的交款收据及补充协议显示有上述问题存在,陶先生还提供了他与售楼员张某某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张某某称,凡到中梁公馆买房的人都要签这样一份补充协议,她作为售楼员无权更改,只有陶先生签完这份协议才能继续买房。
记者按陶先生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张某某,对方拒绝回答与陶先生买房有关的任何问题。记者联系当事企业紫光云际产业园有限公司,接电话的赵女士表示,关于陶先生反映的霸王条款问题,会转告公司法务回复。
不久,陶先生反馈说,他的钱被如数退还,合同也解除了。直至发稿,记者未接到来自中梁公馆方面的回复。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润平律师表示,陶先生反映的补充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
田润平介绍,开发商签补充协议“自我保护”的现象比较常见,他提醒购房人在签署前仔细研读,发现套路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