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丽 通讯员 白皓)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近年来,天津公安机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碧水、净土、候鸟保卫战,组织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2022年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坚持“以打开路”,加强与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紧盯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领域违法犯罪问题,侦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11起,抓获嫌疑人161名;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245起,抓获嫌疑人340名;侦破涉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171起,抓获嫌疑人203名。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年至2020年7月,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别人公司的名义和资质,雇人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拆解蓄电池的废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方式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统。2022年11月,李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2018年至2022年4月,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回收的机动车在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且在无任何经营资质、非法收集过程中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犯罪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2年4月,刘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明知刘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2023年3月初,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逆变器、电瓶、带电线渔网等捕鱼工具及船只,在天津某河段施放电网进行捕捞,后返回至码头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称重,共计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等渔获物1217.33公斤。2023年6月30日,张某某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
案例四: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赵某某伙同他人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村田地中设置猎套,非法狩猎野兔9只、野鸡14只。经鉴定涉案物种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草兔和环颈雉。2022年12月,赵某某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货源,网上购买、销售由象牙加工制成的手串、项链、佛珠等工艺品,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0余万元。目前,罗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