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道有着天津乃至全国保留最为完整的洋楼建筑群,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其中不少建筑被登记为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就是“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改建或添建。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大理道46号院产权单位却私自将文物主体拆改和添建,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恢复原状,然而三年过去了,文物不但未恢复,更是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开始对外经营。
▼居民反映
文物被添建 三年未恢复
近三年时间,王女士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大理道46号院的问题。2019年时,这栋老建筑被绿色网子围住,安装了脚手架,开始施工,“2019年8月份,我路过这里时发现不对劲,建筑物顶部安装了窗户,大门也改了位置,以前的顶层露台变成屋子,整整加盖了一层。”王女士手里有一张老照片,里面的46号院顶部是尖的,可如今建筑物已经变成了梯形平顶。文物遭到破坏,失去原本的样子,也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采光。最令王女士无奈的是,从发现问题向管理部门举报至今已经3年时间,不但没整改,产权单位反倒直接在这里经营起了饭馆,且已经开业纳客。
7月8日,记者在现场看到,绿网和脚手架已被拆除,被添建的部分依旧,文物主体上挂着“比尔盛宴”的大招牌。
▼记者调查
拆改添建 拖延不恢复原状
记者调查了解到,大理道46号院建于20世纪20年代,占地面积931.8平方米,2006年被市政府公布为历史风貌建筑,2011年确定其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目前的产权单位为中轻物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2019年,该公司以建筑存在多处破坏和残损为由,向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文旅局)申请对46号院保护修缮,并报送了修缮方案,和平区文旅局为此还特意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文保、建筑界的专家对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一些建议,最终形成了一份《关于大理道46号修缮工程实施要求》的书面材料,其中强调“确保文物安全和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文物工程资质证书”等内容。而文物被拆改、添建的情况就是在此次修缮工程中发生的。
和平区文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发现大理道46号院建筑物有私自拆改和添建的情况后,他们立即责令停工。事后勘查发现,建筑物内多处墙、门、顶部有拆改,顶层原来是个露台,也添建成房屋。
和平区文旅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大理道46号在改建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施工。“中轻物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擅自对文物进行改建,多处未按审批方案施工。2020年11月9日,我们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万元并要求其对超出审批方案的施工进行恢复。”该工作人员说,处罚不是目的,关键是要恢复文物原貌。但文物恢复难度比较大,和平区政府曾多次召开违法施工整改工作推动会。中轻物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也请天津大学帮助设计文物恢复方案,但至今没有将方案上报和平区文旅局。“我们多次约谈中轻物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责人,但他们每次都答应尽快报方案,然后就没了下文。”
▼记者暗访
文物主体成饭店设包间
大理道46号院不仅未恢复文物原状,最近竟成为饭店。和平区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巡查中发现了这个情况,也约谈了产权单位负责人,但他说只是在院内的平房经营,并未在文物主体里经营,“我们发现饭店的牌匾悬挂在文物上后,第一时间与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手续核实,并致函要求撤销牌匾审批。”
真如该负责人所说,文物主体里未经营吗?7月10日晚,记者以食客身份来到大理道46号院,看到平房内有一些散台供顾客用餐。比尔盛宴的工作人员表示,包间都在建筑物主体内,记者以订包间想看看环境为名,走进了建筑物主体,发现一至三楼都被设置成包间,里面餐桌、椅子俱全,并摆好了餐具。
按照规定,文物在修缮后需经文保部门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但7月11日下午,和平区文物管理所与和平区文旅局执法队工作人员一起对大理道46号院进行突击检查时,却发现文物主体涉嫌经营。比尔盛宴餐馆分为院内平房和建筑主体两部分,平房为散台和海鲜展示区等,建筑物主体一至三层为包间,四层为客房。此建筑添建出来的第五层,因楼梯通道上锁,执法人员未能进入。记者在大众点评网上看到,有食客发布了在包间就餐的照片。
随后,和平区文旅局要求其在整改期间停止经营,并根据文物内有包间的线索,立即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新闻延伸
文物拆改添建为何三年恢复不了?
从大理道46号院被拆改、添建至今,已经有三年多时间,违建为何拆不了?为何不能恢复原状?和平区文旅局执法队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执法主体,和平区住建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历史风貌建筑的执法主体,但两边的工作人员都告诉记者,相关的法条赋予他们的执法职能是行政处罚和报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他们本身并没有权利强拆违建。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五大道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曾表示,施工单位当年还在院内私自建设了传达室,他们介入执法后,已经自行拆除。至于建筑物主体,因为属于历史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执法是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上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该交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