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晓冬)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将在包括天津在内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涉及6个方面具体措施。
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包含多项具体措施,例如,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特定货物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提供担保后可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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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服务贸易也将更加自由便利。《若干措施》提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此外,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在商务人员往来方面,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可以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方面的措施包括,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此外,试点地区将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