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丹华原名天津华昌火柴有限公司,建于1910年,后因营业困难,不能维持,经各位股东决定与北京丹凤火柴有限公司合并,组成丹华火柴有限公司。据《丹华火柴股份有限公司添招新股启事》(1915年10月10日)称:“本公司由北京丹凤、天津华昌两公司合并而成。除原有股本50万元作为第一次优先股外,现再添招第二次优先股25万元,以供开办东厂及扩充京津两厂之用。”而在《北京丹凤火柴公司──天津华昌火柴公司合并理由书》中,给出的合并理由为“凡经营一业,犹之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乃常理也;火柴工业之前途亦然。君中国商人大抵于创始而勇于争利;当一业未兴时,则率裹足不前迨成……我国多数火柴业散而不聚者尤为可怖”。因此主张要组建联合大公司,从而使得:“一股票所受之利益,二营业上所受之利益,三巩固公司之利益,四两公司相济之利益。”“若两公司合并以后,办料则相通、销货则相助、人才则交相为用;将来必能成为中国独一无立之大事业也。”而另据张新吾《丹华火柴公司沿革》:“合并的原因是:1.多数股东在两公司都有关系;2.规模扩大,容易收容人才;3.力量雄厚,可以向设备更为全面的方向发展,重要原料品逐渐自制,脱离依靠外货;4.可以加强对外竞争力量,逐渐提高职工待遇,等等。”
合并后的丹华火柴公司由孙实甫任理事长,张新吾任董事长。丹华的经营方针是:一方面使京、津两厂致力于制造火柴,尽量发挥原有设备的能力,努力改进制造的技术,货品要在华北占优等地位;另一方面,在奉天省安东县建设东厂,购运木料,制造匣料、轴木及箱板等,供京、津两厂备用。营业方法是在京津东一律以现金出货。在外埠采用包销制,如对保定、石家庄、包头、徐州、龙口等各处,每处约定商号一家为经销店,预交保证金若干,给年息1分,交与相当货量,售完结账,续交新货。价格由厂规定,给予佣金,不得任意抬价。
合并后的丹华火柴公司,年产量达到18000箱至20000箱,其规模仅次于上海大中华火柴公司,在民族资本的火柴业中居第二位。在1923年上海总商会主办的第三届国货展览会上,被选送“供展览而扬国华”。丹华所以得到飞跃的发展,不仅有“大战爆发后不久,中国的进口来源就被切断。有些工厂的产品供不应求,这些厂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的国际因素,也有国内扶持产业、提高关税、抵制洋货等的催化因素,更有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与商业运作的加持。
丹华火柴公司非常注重商品质量,一旦遇到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即时发现即时销毁。一战期间原料紧缺,丹华厂便临时使用精制过的土硝制造火柴,但经过夏季后却发现划火不利,查实后立即当众销毁。还有因为使用可溶性淀粉制成的胶粉,经过夏天潮湿的天气后出现问题,也是就地销毁。由于丹华火柴厂始终保证产品质量,坚持公开自毁不合格产品,信誉度不断提高,销售量也与日俱增。
丹华火柴公司也十分注意产品商标品牌的使用和保护,不同牌子的商标占据不同的区域,一种商标在一个地方打开局面后,不再推广其他的商标。如比较有名的“蜻蜓”商标,正标绘蜻蜓,中侧注“上等火柴公司”四字,背标框形边饰内书“蜻艇”两字;“海马”商标则正标绘海马,中侧注“顶上火柴”四字,背标框形边饰内书“海马”两字;“兔狗”商标正标绘兔狗,中侧注“丹华火柴”四字,背标框形边饰内书“兔狗”两字;“凤牌”正标绘凤凰,嘴叼的双带有英文字样(无毒的),中侧注“勤俭是道德之本,公德是民国之宝”字样,背标椭圆框内书“丹凤”及上下“丹华公司京厂”“精制上等火柴”。小圆圈内分别注有“凤、牌、火、柴”四字。其他的还有“玉手”“醒狮”“狮牌”“汽车”“电扇”“象牌”“佛手”“彩丹凤牌”“双刀”“安全瓶象”“麟马”等,其商标的设计无论是在取名和图案上,还是在内在含义上,都蕴含着一定的欣赏价值和艺术价值。作为产品有机组成的重要部分,商标也和火柴本身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成为品牌宣传和火花收藏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促进了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和整体销售量的快速增长。
《大公报》曾专门记载了丹华与河南大中火柴公司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局自成立以来,中外商人呈请注册者日益增多,均经该局办理。惟商标法施行伊始,商民间有不明商标专用权之意义,竟自模仿冒用者,如河南开封大中火柴公司使用与丹华火柴公司已注册之丹凤商标近似之凤凰商标是也。丹华公司以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为理由,诉请开封地审厅禁止使用,现经该审厅于本年一月间判决,大中火柴公司不得再行使用凤凰商标,呈请人即取得专用权,他人即不得使用伪造仿造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丹华之丹凤商标经商标局于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发给商标注册证,是其商标专用权已完全获得,大中之凤凰商标与丹凤已注册之丹凤商标图形记号若合符节,为近似显而易见,自不得再行使用。”这充分体现了工商业注册体系的逐步完善,包括丹华火柴公司在内的民族企业在维护产品品牌、保证公司权益方面不断地成熟。
在生产环节,丹华火柴公司非常注重安全性。早期火柴生产所用原料黄磷具有毒性,多有由于吞服黄磷火柴中毒自杀的事例,1924年丹华火柴厂向北京农商部呈文请求禁止制造和使用黄磷火柴。这个请求在很短时间内就办到了。农商部下文决定从1925年1月1日起禁造,同年7月1日起禁销。为此丹华火柴厂生产的丹凤牌火柴盒在侧标上加印了文字宣告“黄磷火柴含有毒性,业由公司呈请禁用”。
而在对待工厂工人上,丹华也体现出近代企业的人道关怀。由于火柴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时有工伤发生,据天津社会局调查,天津丹华火柴公司于1927年8月开始与日商东方人寿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每人保额60元,年纳保费0.855元,由公司垫付,工人不出费用。保险之工人,仅限于内工,每月由公司报告一次。遇有死亡,报告于保险公司,经派人查验属实,赔款交由家族使用。1929年计有保险人数909人。1928年度死亡者13人,均经赔偿。
正是由于这些经营理念和管理措施,才使得丹华火柴厂“出品行销各省、几于无人不知”,一度为近代华北最大的火柴企业,也成为近代天津民族工业发展的典型与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