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日常口语和书面语中还保存着“不敬”或“大不敬”的说法,有的辞典举出这样的“大不敬”用例:“你对父母亲如此怒言相向,真是大不敬。”这样的用法是错误的。
《论语·为政》中记载了一则孔子的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孔子的学生子游问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说:“如今所说的孝,仅仅指能奉养父母。但是对犬和马来说,都能有人养着。如果只奉养却不尊敬父母,那么奉养父母跟养犬和马有什么区别呢?”
对不尊敬父母者的斥责只能用“不敬”,绝不能用“大不敬”,这是因为“大不敬”乃是专指冒犯皇帝尊严的犯罪行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中的解释很清楚:“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别嫌明微”指的是辨别混淆杂乱的事情。
“大不敬”作为一项罪名,起源于汉代。据《汉书·申屠嘉传》载,邓通是汉文帝的男宠,丞相申屠嘉入朝奏事的时候,邓通站在汉文帝旁边,显得十分怠慢,于是申屠嘉将邓通召到丞相府,斥责他说:“夫朝廷者,高皇帝之朝廷也,通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朝廷本是皇帝和大臣议事之所,邓通嬉戏的怠慢行径冒犯了皇帝的尊严,按照汉律当斩。
“大不敬”之罪自此进入刑律,隋、唐两代都列入不可宽赦的“十恶”之第六条。《唐律疏议》中详细罗列了“大不敬”的六大罪名:
一、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大祀”指祭天地、宗庙等最隆重的祭祀,盗窃大祀时供神所用之物即构成此罪,供在神像前的祭品被盗窃的,也列入此罪;“乘舆”指皇帝乘坐的车舆,皇帝以天下为家,乘舆巡视,人们不敢言说皇帝的尊号,于是用“乘舆”指代皇帝,盗窃皇帝衣食住行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的,列入此罪。对这宗罪的惩罚是:流放二千五百里。
二、盗及伪造御宝:御宝即御玺。盗窃皇帝本人和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御玺的,处以绞刑;伪造皇帝御玺的,处以斩刑,伪造三后御玺的,处以绞刑。
三、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给皇帝配制的御药,虽然根据御医所开的正式药方,但是配制过程中发生了差错,或者依照药方正确地配制完毕,但是药上的封题标签有误,比如把“丸”写成“散”,把“冷”写成“热”等,都要处以绞刑。
四、若造御膳,误犯食禁:皇帝的御膳都要按照《食经》中的规定来制作,《食经》中列明了各种禁忌,一旦违犯,就叫做“犯食禁”。比如干肉不能混入黍米之中,苋菜不能和鳖肉搭配,若有违犯,主食官处以绞刑;比如食物中混有污秽之物,主食官徒二年,“徒”是服劳役之刑;比如主食官在皇帝食用之前没有品尝饭菜,则杖一百,等等。
五、御幸舟船,误不牢固:皇帝所乘的舟船,造得不牢固,导致败坏的,工匠处以绞刑;对皇帝所乘的舟船不及时维修,船篙、棹等必备之物缺少的,徒二年。
六、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有怨恨情绪,因而指斥、诽谤皇帝,情理上有很大危害的,处以斩刑;对抗皇帝派出的专门使节,抵触抗拒因而缺少臣子礼节的,处以绞刑。
这就是唐代“大不敬”之罪的全部内容,后代沿用,虽略有差异,但都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