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灵活就业人员 可在限额内自主缴存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本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前及偿还贷款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困难职工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本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1.借款人申请补贴时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以下简称“低保等救助范围”);
2.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自然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
补贴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同放弃上一自然年度补贴资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12日。
提交方式:电子邮箱gjjzcfg@tj.gov.cn。
新报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