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鹏能源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发出(宝)应急罚〔2024〕0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前将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应急催〔2024〕04-000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