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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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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盗窃、聚众斗殴、
强奸等案件有所上升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

  昨天,记者从津南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至2023年,津南法院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4092件,结案率99%。其中,在2023年成立的刑事少年审判团队,审理被告人为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整理中发现,未成年人参与盗窃、聚众斗殴、抢劫、强奸等案件有所上升,2021年至2023年审结相关案件分别为2件2人、5件6人、15件17人。

  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多名车主放于车内的财物,共2万余元;此外,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和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在同案人员唆使下驾车运送汽油,被执勤民警查获。

  李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并且根据其部分犯罪事实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有结交不良人员且与父母沟通交流少的情况,在分析犯罪成因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李某某思想、心理、交友、行为具体状况,并进行合理管教。通过法官的教育指导,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承诺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自觉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校园内推搡受伤怎么判?

  赵某与朱某某原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第三、四节课课间,负责班级纪律的朱某某,在制止赵某参与同学间打闹的时候,将赵某推撞到墙上。赵某感到疼痛,诊断伤情为锁骨骨折。数月后,赵某进行了二次手术。赵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朱某某及其父母、某小学赔偿损失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赵某12周岁,朱某某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六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其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赵某未遵守课间纪律与同学打闹,亦未听从同学朱某某的制止,与朱某某厮打,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朱某某制止同学打闹,未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课间教师未及时发现情况制止学生打闹,学生受伤后亦未及时送医治疗,应认定学校未充分履行此义务,也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朱某某监护人朱某刚、朱某萍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24203元,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9021元。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本判决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不仅对学校加强课间秩序管理敲响警钟,亦是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规范自己行为的守法教育,具有较高社会普法价值。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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