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在天津高院召开的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0年至2022年,天津法院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62300件,其中刑事案件1617件、民事案件60345件、行政案件338件,结案61112件,总结案率98.1%。
离婚中转移房产 不行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购买了南开区的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214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并分居,孙某于2021年5月6日起诉李某离婚。孙某起诉离婚当天,李某与其父亲李某某在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并不经资金监管,李某某未实际支付对价。两天后,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孙某以李某、李某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进行案涉房屋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且未实际支付房款,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足以认定父子二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 夫妻一起还债
女子王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某日,王某驾车离开母亲家去采买蔬菜并接女儿放学,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外人多次向王某提起赔偿诉讼,后达成调解,约定王某赔偿案外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现王某起诉主张案涉调解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王某、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侵权车辆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王某母亲住所附近,且系为接婚生女放学的合理途中,无论是走访父母还是接送子女,均系家事活动。故王某在从事家事活动中所生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继母养小 继子要给她养老
女子刘某与张某于1990年再婚,张某之子张小某时年6岁。婚后刘某将张小某抚养长大,形成继母子关系。后刘某与丈夫发生矛盾,自2007年起离家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刘某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等疾病,为肢体二级残疾人,已丧失生活劳动能力,且无力负担医疗及生活费用,遂于2008年起诉继子张小某赡养纠纷、于2010年起诉张某扶养纠纷。
西青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继子张小某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500元、承担刘某医疗费50%;判决丈夫张某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200元,刘某支出的医疗费用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并减除张小某承担的份额后,余额部分承担50%。判决生效后,丈夫张某、继子张小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故刘某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受案后,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和调解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某自愿向法院撤回所有对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新报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