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睿)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近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压实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引导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推动事故预防服务提质增效,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规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费用,到2028年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逐年提高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展首次服务,大额保单每年至少服务2次,小额保单至少服务1次,助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定期对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共治局面。为杜绝“纸上服务”“虚假服务”,我市依托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专用App开展服务,实现全程留痕、在线监测,有效防范虚假服务行为,确保事故预防服务真实、可溯、合规。
《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衍生费用,降低企业的事故处置成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严禁摊派给个人;此外,理赔环节开辟“快速通道”,明确直接赔付规则,构建起保障范围全面、理赔程序高效的权益保护机制,减轻投保企业的事故处置负担,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生动力,推动形成“发现隐患—主动报告—积极整改—依法免罚”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