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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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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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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治赋能 城市“更新”
徐丽

  本报讯(记者 徐丽)里外焕新的楼栋,蝶变重生的厂房,古韵新风交织的街区……城市更新,家园更美。

  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明确城市更新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项目库

  “条例科学把握城市更新与科技创新、产业焕新的关系,围绕推动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明确重点任务,理顺实施流程,强化支持保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城市更新提质加速。”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

  条例明确我市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国家和我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五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书记、主任蔺雪峰表示,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区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划定重点片区,谋划更新项目,形成“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体系。

  规范城市更新实施

  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转化为城市更新项目清单,推动居住品质、城市环境品质不断提升。

  条例着力破解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更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于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蔺雪峰表示,将针对实施主体、投资运营企业,重点解读城市更新项目参与模式、权利义务、支持政策等,引导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依法依规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时,抓实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针对工业片区、传统商圈、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谋划实施了一机床、南门外、天拖等27个项目。目前正结合“十五五”规划,聚焦重点片区储备一批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区域整体提升。

  加强保障措施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条例对完善投融资机制、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

  明确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规定了鼓励依法整合利用零散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享受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等保障措施。

  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我们将强化过程管理。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城市体检操作标准、实施流程、成果运用。加强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蔺雪峰说。

  此外,条例明确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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