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千万股权盗窃案。
几年前,赵某向耿某借钱购买天津某底商,耿某提议自己出资注册公司自任法人,由公司作购房主体,如果底商出售获利,二人平分。耿某住在外地,出资2300万后,公司注册和买底商事宜由赵某操办。前不久耿某意外发现店铺已租给他人,而赵某联系不上,于是报警。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赵某在耿某不知情情况下,制作虚假授权委托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假冒耿某签名,将法人变更为赵某,将股权变更至其一人名下,重新登记了公司房产并取得房产证,随后将公司股权及公司名下房产抵押给某典当行,偿还个人债务。经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