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的“演员”“背景板”。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的行为屡屡引发争议。
不久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一家火锅店做直播招揽生意,没有获得店内顾客同意,便将其拉入视频画面“露脸”。法院判决火锅店赔礼道歉,并向顾客赔偿500元。
别人的脸,不是你想拍就能拍。公共空间也有保护隐私的要求。《民法典》早已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手机在手,你有当主播的自由,但并非万物皆可播,必须有边界感。
明知是侵权行为,仍有主播不肯收起偷拍的镜头。是什么让这样的任性有恃无恐?高收益与低纠错成本间的巨大反差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很多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的,如果当事人一直被蒙在鼓里,对于侵权者而言,就是零成本获利。即便偷拍行为被发现,只要主播道个歉,多数人不会去较真。而后续交涉、取证维权可能付出的时间成本,也让不少人选择“认倒霉”。类似无心或无奈的原谅,在无形中纵容了侵权行为。
是该对任性的直播整治一番了。公众敢于硬气维权,平台尽责把关、畅通投诉渠道、见乱象冒头就打,多方合力出拳才是治本之道。当我们端起镜头,更应端起责任和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