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家庭人均收入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何为低收入人口?根据市民政局等10部门日前印发的《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对各类社会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救助帮扶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我市还建立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管理办法》确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特困人员。是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其中车辆的认定可以放宽至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
其他困难人员。是指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认定标准: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其中,家庭人口指与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人员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业务“一城通办”相关流程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于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类生活必需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含本科及以下)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按照《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以上支出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以及其他救助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