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并就相关问题作出政策解答。
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其中:我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市用工单位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我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外省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参保缴费,未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参保缴费;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我市参保缴费,未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我市代为参保缴费。
问: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答: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我市参保缴费,应申报登记对应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也可自行查询,确保自身社会保险权益。
问: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如何核定费率?
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如被派遣劳动者由我市用工单位参保缴费,按用工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