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国企职工因“集资”起诉本单位,涉案金额被津南法院审理认定为借款,判决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随后,法院以3份判决作示范进行判后指导,带动37件潜在案件自动履行。
11年前,某国企为在异地建设开发的新项目募集资金,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入股。40名企业员工共计出资1000多万元。因项目一直未分配利润,职工多次要求企业偿还集资款无果后,3名退休员工李某、祝某、刘某(分别交给企业26万元、22万元、41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企业返还借款。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所出资金并非借款,而是投资。
法院认为,虽然入股方案记载“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具体分担方式不明确,用集资款成立的公司没有确认集资职工的股东身份,双方也没有由公司代持股权的协议,集资职工不享有股东的决策等权利,3名原告向企业交付的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如数偿还3名原告本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邓琼了解到,该案虽然仅有3名原告起诉,其他未诉集资职工也在跃跃欲试。合议庭以这3起集资纠纷案件为抓手,通过“示范判决”效应带动化解此次批量纠纷。判决生效一周内,该企业40名员工集资款全部返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