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清)“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自身疾病或自身行为发生损害,养老机构无过错,无需对老年人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0日,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白皮书显示,4年半时间里,天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86件,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其中,服务合同纠纷50件、生命权纠纷13件、健康权纠纷15件、身体权纠纷4件、侵权责任纠纷4件。
“从案件特点分析,原告多为老年人一方,纠纷多因老年人伤亡引发。”天津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莉介绍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依法维权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调研的一审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66.67%。审结的86起案件中,49起案件出现了老年人伤亡的情况,占比56.98%。
此外,该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调解难度也大。“案件双方当事人,尤其老年人举证能力差、辨识能力弱,难以陈述事情原委。意外事故又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间内,非公共区域,出于隐私考虑一般也不在室内安装监控,使得事故成因难以查清。”
在统计案件中,70%的养老机构认为尽到看护照料义务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年人自身没有过错,双方冲突较为激烈,案件调解率较低。
刘莉说,针对涉养老机构纠纷的特殊情况,天津一中院积极探索适合涉养老机构纠纷特点的审判方式,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秉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并重的“双重保护”理念,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希望养老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老年人及亲属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社会各部门协同发力,预防和减少该类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