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2023年9月1日,《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成为我市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推动家庭教育发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扎实举措,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注重”重要指示
家庭教育关乎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家庭教育的质量对一个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近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这些重要指示为我市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了根本性方向,我们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 围绕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教育的法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推动我市家庭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破解我市家庭教育现实困境的实际行动,也是实化细化国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必然要求。经过全面严谨的调研论证过程,《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大事,标志着我市家庭教育发展向着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迈了一大步。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立法只是标尺和规矩的树立,执行才是真正实现立法目的的关键。为此,需加大立法宣传,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条例》内容,提高对《条例》意义的认知,让立德树人的家庭教育宗旨和科学化的家庭教育内容与方式方法真正深入千家万户,让家庭教育立法落实见效。
三、构建家庭教育的协同发展机制
《条例》的第二到第五部分是核心内容,分别对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力量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元责任主体格局。这符合福利多元主义原则,即政府、市场或任何其他一方力量都不足以单独解决社会问题与需求,应由过去的家庭或政府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责任主体分担。基于此,家庭教育发展应明确各方责任,共同协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政府各部门应主动承担推动职责,具体包括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教育、网信、民政、卫健和妇联等。学校应充分发挥其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角色职能,而包括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婴幼儿照护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新闻媒体、家教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在内的多元社会力量则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我市家庭教育的协同育人发展机制。
四、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快速转型的历史阶段,家庭结构变化、人口生育政策调整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因素交织叠加,对家庭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发展形势下,应更加聚焦家庭和儿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家庭教育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对此,可结合天津特色,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家庭服务的供需平衡。利用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展需求收集反馈,根据需求开发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弥合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供需结构失衡的问题,从源头保证家庭教育指导的实际效果。
五、推动我市家庭教育的专业化发展
家庭教育的专业化发展离不开学科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就提到“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但从目前来看,全国开设家庭教育专业的院校依然寥寥无几,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为数不多,具备家庭教育指导师相关资质证书的人才极为缺乏。由于缺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输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血能力”明显不足。为此,应充分重视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可考虑在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设立研究基地,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从事家庭教育研究,增强家庭教育研究队伍的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培育一支相当规模的家庭教育专业人才队伍,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家庭教育实践。
【作者为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院长,本文为教育部课题(22YJA840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