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下所列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
备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联系人:徐经理、史经理
联系电话:022-23023529、022-23028111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