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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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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何侵权 缘何遭罚(图)
──知识产权保护那些事儿
撰文 本报记者 宁广靖 郝一萍 张璐 漫画 王宇
漫画 王宇

  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而在推动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只有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才能不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今年这一重要节日前夕,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曝光了10个典型案例,彰显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这些案例主要集中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侵权等方面。他们究竟因何侵权、缘何遭罚,本报带您一探究竟。

  特殊案例聚焦

  擅自使用北京冬奥会专用标志

  案发后主动整改配合调查 罚款1万元

  案例简介:2022年2月10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艾尔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aierpurui.com)的“荣誉案例”中使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用于宣传,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艾尔普瑞环境科技”的账号,在2021年6月12日16:35发布一条使用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和奥运五环标志的视频。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通过核实网站文章点击量,抖音视频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等因素综合考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壹川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周宏建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犯,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本案中,艾尔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抖音平台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奥运五环的文章和视频,具有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是一种特殊标志或特殊的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体系具有多重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可申请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相应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频发,主要的原因有: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北京成为世界上首座“双奥之城”,“全民奥运”的概念深入人心,导致大家对奥运标志的专有权意识逐渐淡化;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宣传还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低, 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奥林匹克标志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受利益的驱使,很多商家选择铤而走险;奥林匹克标志立法和司法保护不足,《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尚缺少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明确关联,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从而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非主观故意,误用、错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或潜在的商业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或经过歪曲的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服务上或广告宣传、商业展览等活动中;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等机构以奥运会之名,组织会议、论坛、展览、演出、征集广告、赞助等。

  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对相关许可信息严格审查;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期限等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商标专用权侵权类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过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商品 罚款10万元

  案例简介:2022年6月7日,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壹街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线上直播活动。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有涉嫌侵犯星巴克、LV、赛琳、迪奥、香奈儿、爱马仕、圣罗兰等品牌的包括水杯、鞋、帽等其他品牌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同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星巴克、LV等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及提供者,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商品15件;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罚款10万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相同商标

  将制作的标志贴到商品上销售 罚款3.5万元

  案例简介:天津大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购进涉嫌侵权的LV等标志材料、模具、LV的合格证、说明书、包装袋、包装盒以及手镯、吊坠、手链、烟灰缸、打火机、戒指、耳钉等原材料及制作工具。通过模具将带有LV等标志的材料自行裁剪后,用压皮机将标志贴附到手镯、吊坠、手链、烟灰缸、打火机、戒指、耳钉等材料上,进行销售。

  处罚决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6元;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等工具;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盒共计460件;没收侵权商品共计1208件;罚款3.5万元。

  销售侵犯“汾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违法经营额4400元 罚款17.6万元

  案例简介:天津市静海区亿客隆信烟酒销售中心从一名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青花30年汾酒”和“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60年”白酒共1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汾酒”“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本案违法经营额4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侵权白酒14瓶;罚款17.6万元。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衣服

  通过快手平台销售 罚款20万元

  案例简介:公安蓟州分局接到安踏、始祖鸟、斐乐、迪桑特等品牌打假人员的举报,称天津市蓟州区玉萍服装销售部通过快手平台销售侵权衣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系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打假人员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自己多个微信好友手中购进安踏、迪桑特、斐乐、始祖鸟、李宁、MLB等品牌衣服,在快手平台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品牌衣服件数为1163件,其中714件衣服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为3.4万元左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蓟州区玉萍服装销售部作出没收侵权衣服714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蔡兰

  近些年,电子商务不断发展,抖音和快手等网络直播平台因为其具有将流量迅速变现的优势,网络直播带货越来越得到商家的青睐。但随着网络直播的越发火爆,直播间出现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现象也越发突出和严重。

  作为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负有对商品或服务具有合法性审查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或网络主播在其运营的直播间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般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违法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者或主播要加强法律意识,避免销售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标识,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进行商品甄选时,应严格审查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许可证明,审查商家合法来源证明等。

  此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抖音和快手等网络直播平台也应建立直播带货准入机制,制定并公开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进行严格审核,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同时建立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一旦发生商标侵权投诉事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积极协助权利人进行维权。

  除了网络直播带货所凸显的商标专用权侵权问题日趋严重以外,商标权专用权侵权问题还呈现多样化、分散化、复杂化的特点。总体来讲,近些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牵涉行业多、区域广、诉讼标的额不高、互联网下商标侵权日趋复杂等特点。

  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还是企业需要为之重视的工作。针对现今商标专用权侵权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企业应该尽早注册,避免出现被他人注册或侵权的情况。其次,要加强权利保护意识,对已注册商标进行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如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企业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及时收集、保留、固定证据,通过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必要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权益被他人侵犯。

  专利权侵权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简介:请求人罗伯胤于2019年5月21日获得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6月1日,请求人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同日,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立案。

  处罚决定:办案机关认真分析请求人证据材料后,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召集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在送达答辩书是同当事人耐心沟通,使被请求人认识到侵权的法律后果,被请求人当即表示立即停止侵权,撤销侵权产品宣传。6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7月12日,该和解协议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购买具有侵犯涉案专利的装置进行生产

  责令停止侵犯请求人的发明专利

  案例简介:请求人河北天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常继生。该发明专利至今有效。被请求人天津某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专利,从非法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装置的侵权人处购买具有侵犯涉案专利的装置,使用该装置进行营养钵生产。被请求人使用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装置的行为,落入了请求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

  处罚决定:经审理,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技术特征比对,视频证据材料中的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17项技术特征中的16项,剩余1项因拍摄角度问题不能准确体现。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拦阻器是否设有孔网”。办案人员基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推定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推定相同或推定等同。2022年3月,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犯请求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专利号:201410343222.3)发明专利。

  使用专利权人公司专利号进行售卖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3048元 罚款6096元

  案例简介:2021年12月,接专利权人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其公司的专利号进行售卖物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在其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转接头,并在广告页面上宣传“专利号:202020665011.2”字样的内容,上述转接头实际并未取得国家专利,也未取得该专利发明人的授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048元。

  处罚决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3048元,罚款6096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已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做广告宣传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申请“一种用金属透气箱填充的空心楼盖”专利。2016年4月6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201520938110.2)。因避重授权,2017年12月26日当事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日获得该技术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201510815918.6)。2021年6月,当事人在网站上介绍产品时使用已经放弃的“一种用金属XX楼盖”(专利号201520938110.2)做广告宣传。

  处罚决定:当事人使用已经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做广告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故意混淆的主观意图,亦未造成混淆结果,未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使用未缴年费而被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在检查中发现,天津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涉嫌假冒专利。经查,该广告于2021年6月发布,涉及3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了解到,3个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均被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未从事3个新型专利相关产品的生产,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徐新明

  近些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侵权,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另一类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相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更为复杂,且疑难问题更多。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便是“等同侵权”认定难。所谓等同侵权,是建立在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扩张基础之上,使得依照相同侵权认定标准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扩张后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个案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到何种程度才算合理?关键在于等同特征的认定。但是,在个案中,对于等同特征的认定仍然存在模糊地带,要做到对其合理尺度的精准把握殊为不易。

  上述案例中,也涉及假冒专利的情形。对此,相关法律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比如,《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专利权人启动维权程序时,通常都会遭受专利无效的挑战。能否经受住这种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如果专利不稳定,专利权很容易被无效掉,维权也就无从谈起。再者,即便专利权得以维持有效,但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撰写存在瑕疵,致使发明的创新点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者将多余的技术特征写进了权利要求等等,都会导致专利维权失败的后果。因此,为防患于未然,要着眼于未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专利维权、专利无效打下良好的基础,就有必要请专业的专利诉讼律师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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