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盯着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算加班吗?最近,这样的疑惑成了热门话题。上班族和企业因为所处立场不同,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在劳动仲裁时,此问题又该如何界定呢?
隐形加班一般是上班族吐槽无法用工资来体现的工作形式。用腾讯会议开会、线上对接客户、微信布置任务、QQ发工作进度……下班和周末也不例外。上班族每天处于隐形加班状态,休息时间被微信等社交工具侵蚀。
前段时间,北京的李女士因加班费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属于加班,而公司却不这么认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薪资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通过这个案例会发现,虽然李女士最终拿到了3万元的加班费,但整个维权过程非常不容易。
也是在前不久,天津王先生因为类似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却没有得到想要的延时加班费。
王先生在我市一家物流公司上班,2020年9月入职,2021年底被辞退。王先生每天工作11个小时,每周单休,除了春节假期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均未休假,但物流公司除支付王先生每月的工资外,未支付加班费,于是王先生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提出的加班证据中有一条,每日他都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当日工作后再下班,汇报工作的时间比正常下班时间晚近3个小时,应为加班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说明问题,王先生因拿不出其汇报工作时间与下班时间同步的证据,主张的延时加班费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王先生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李曼律师表示,问题就出在举证环节。举证难,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的具体加班内容以及加班时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费产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八种类型,其中之一即为电子数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知,微信聊天记录应属于电子数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务中,由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加之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收集保存不规范,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不易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王先生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而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其汇报工作时间与下班时间同步,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也在情理之中。
记者发现类似问题在全国各地真不少。在诉讼中,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希望线上加班得到法官的认可,大多数都会提供微信或其他线上软件的截图。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软件截图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缺乏固定证据”,时常被法官或者劳动仲裁部门写进法律文书中。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很多员工因为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讨要线上加班费失败。
下班回复微信到底算不算加班?作为劳动者,遇到线上加班如何维护权益呢?李曼律师提出,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要想维护线上加班权益,首先要收集线上加班证据,这些证据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可以是微信加班的录音录像、客户提供的工作时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