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 通讯员 李小芳)市高院日前印发2023年院庭长办案参考指标,深化落实天津法院院庭长办案指导意见要求,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头雁”示范引领作用。
据介绍,市高院制定了“一正一负”两个清单,明确界定院庭长应当优先办理的13类“难案”和不宜办理的5类“简案”,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甄别分流机制,推动院庭长积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与此同时,市高院还将采取“分类+分层”方式,量化院庭长应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办案数量,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要求院庭长全流程参与阅卷、主持庭审、审查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等各环节。
为防止院庭长办案走过场、委托办案和挂名办案,市高院建立监管机制,将院庭长办案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各院按月通报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高院定期通报全市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整体情况,形成刚性约束机制。同时,探索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院庭长审理案例动态,营造院庭长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天津法院还将以院庭长办案为抓手,推动重点案件监督落实落细落地,制定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和内在要求,研发“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个案监督的实时标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