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排除可能遇到的非法阻碍,一公司支付了“协调费”,后来又告上法庭意欲讨回。不料,对方也告上了法庭,讨要尚欠的部分“协调费”。津南法院前不久经审理认为,通过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推进工程项目开展,违背公序良俗,于是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某工程公司主张,2017年至2021年,在该公司承揽位于津南区的一项光缆铺设工程中,由刘某协调解决该公司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为阻碍。该公司共向刘某支付“协调费”20余万元,还出具了20万元“协调费”欠款凭证。后来,该公司认为,“协调费”系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随后,刘某也将该公司告上津南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支付尚欠的20万元“协调费”。
津南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在正常工程活动中,对可能遇到的非法阻碍更应熟知通过相关部门依法维权,而其却通过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推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无权主张返还。
至于刘某诉该公司一案,津南法院认为,刘某所称协调实系凭借个人关系打点处理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法阻碍,既有违公共电信设施建设秩序,也不符合加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价值导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于是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