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平 韩雯 孟若冰)在我国,疫苗“紧急使用”的法理依据初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此次新冠疫情是法规制定后首次面对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紧用机制下,多款疫苗成功纳入‘紧急使用’,在战胜新冠疫情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康希诺生物首席科学官朱涛建议,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疫苗等药品“紧急使用”相关审批流程,为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事件做好准备。
朱涛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具体执行程序,总结抗疫成功经验,形成明确审批流程;尽快健全配套机制,从研发、生产、销售多环节多角度鼓励医药企业勇于承担公共卫生责任等。“在研发阶段,对于有可能纳入‘紧急使用’药品或疫苗可以采用‘政府出题、企业答卷’的揭榜挂帅模式,设立稳定的资金支持与采购量价约定。”朱涛提出,在生产准备阶段,为确保纳入“紧急使用”后的有效供给,政府可以与优质药企展开合作,对于关键性物料建立国家级储备库;同时,在纳入“紧急使用”的药品或疫苗上市后,出台明确的“紧急使用”药品损害赔偿方案,降低公众风险和接种“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