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要求归还合约中应交付给业委会的一部分公共收益。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审理,近日,案件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进入执行阶段。本次诉讼,业主们追回公共收益16万余元,这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属首例。
案件诉讼双方是河东区惠森花园小区业委会和小区上一任物业公司。事情起源于2019年3月,惠森花园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其中明确注明,收取业主的停车占地费除去必要支出外,剩余款项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各分一半,业委会所得部分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后用于小区建设或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费。2021年,物业公司在没有给业委会一分钱的情况下撤出小区。业委会称,物业公司以“收取的车位费全部使用”为由,不与业委会分账,甚至拒绝提供票据和明细。
车位费是公共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侵占。为了维护业主们的权益,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在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下,于2021年5月正式聘请律师起诉物业公司违约,主张“必须按合同返还业委会车位费”。
梅永琴是业委会主任,也是这次与物业公司打官司的主力,她和业委会成员按照律师的要求搜集证据,包括2019年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业委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等。2022年4月,河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15.9万余元。
“对于这个数字,业委会存疑。”梅永琴说,在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前,业委会、街道、社区居委会多番催要,对方提供了其服务小区两年的车位费总收入112万元和部分支出票据,因为收益情况存在异议,业委会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物业公司返还的金额提高到16.1万余元。“打了一年多官司,我们终于维护了业主的权益,感谢春华街道党工委和美福园社区党委的具体指导。前几天,业委会成员去法院申请了执行,这笔钱很快就会到账。”梅永琴说。
记者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出台,业主在小区公共收益方面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该院审理的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益的案件增多,但直接由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的案子还是首例。
负责审理此案的薛晨法官表示,此案具有典型借鉴意义。首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用,应由全体业主做主。其次,有条件的小区都应该成立业委会,这样有助于代表业主行使权益。再次,尽管法律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建议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要对公共收益部分明确约定。这次惠森花园小区业主之所以能够拿到收益,就是因为有明确的协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