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供热季测温记录白纸黑字记录着“12.6度”,今年业主去供热公司退费时,对方却不认了,坚称是工作人员笔误,想退费要以这个供热季的测温记录为准,“真是太不讲理了。”业主宋女士无奈地说。
宋女士住在津南区双港镇天津街领仕港湾社区,上一个供热季因家里暖气不热,供热公司三次上门测温。第一次是2021年12月25日,温度为12.6度;第二次是今年1月2日,为15.4度;第三次是2月9日,15.9度。对于测温结果,宋女士都拍照留存,“我查了一下规定,按照我家上一个供热季三次测温的温度,应该能退50%的供热费。”根据惯例,上一个供热季如果产生退费,那么应该是在新一个供热季交费时扣除。但宋女士近期去交采暖费时却被告知,第一次测温的结果为工作人员笔误,“他们不承认这个结果,说按照新一季供热测温结果再决定给我退多少采暖费。上一季和这一季的情况能一样吗?有可比性吗?”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费没退,新一季的采暖费也没交。
记者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燃气处获悉,目前我市供热采暖费退费还是执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的标准,该规定发布于2010年。其中规定,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按照这个标准,供热公司应该退还宋女士50%的采暖费。
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津南区城管委,工作人员表示,经向供热单位天津市摩力达供热公司了解,宋女士家暖气不热的原因一是房屋保温层效果略差,二是地采暖盘管间距太大,“第一次测温12.6度,按照当时的天气情况,即便家里没有暖气,也不会是12.6度,应该就是笔误。不过这毕竟是公司自己的失误,公司认这个测温结果。”经过协调,目前供热公司已经按照规定退还了宋女士一半的供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