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新时代标准化工作新使命。《条例》立足新时代标准化工作目标定位,明确我市标准化工作要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标准供给和标准化促进保障能力,助推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明确加强标准化工作开放融合。《条例》规定要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区域标准化技术合作,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积极推动国际或者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天津。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颁布的标准,《条例》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方面的要求,强调了地方标准制定过程规范、公开、透明,明确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
促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优质规范发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条例》明确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打造团体标准品牌。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策支持、促进发展、标准化试点示范、人才培养等相关内容。《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深化了我市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 本版撰文 通讯员 金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