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璠)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根据《通知》,我市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在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的基础上,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在我市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为该机制启动条件。即,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和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等三项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了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对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资金渠道解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各相关单位要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在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在当月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