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骨灰安葬等“身后事”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祭奠能否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本市河北区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刘一和被告刘二是亲姐弟。2022年12月,二人父亲去世,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均放置于姐姐刘二处,其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根据殡仪馆的规定,前往祭奠需要持有骨灰存放证,但刘二以证件丢失为由多次拒绝刘一的祭奠请求。无奈之下,刘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二配合其进行祭奠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二配合原告刘一对死者进行祭奠。如刘二不能配合,刘一可持本判决自行前往天津市第一殡仪馆祭奠。
法官说法:
民三庭法官傅烨这样解释,祭奠不仅是追念逝者的方式,也是极为普遍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具有一定情感价值。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但其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应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刘一、刘二作为子女,同等享有对亡父祭奠的权利。刘二作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应当配合刘一完成祭奠活动。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王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