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老孟在一所学校从事餐厅日常勤杂工作。有一天,她在从家返回学校做午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尽管老孟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在后期申报工伤时,相关区人社局认为,老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定工伤,学校则认为老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孟走进了法院……这是日前天津一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获得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是宪法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日前,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天津一中院共审结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45件,其中认定工伤案件102件,工伤认定率70.34%。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等四大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9年、2020年相比,近几年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依据《白皮书》,2019年至2020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7.92%,几乎没有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升至97.7%,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占比4.71%。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必出、规范应诉逐步成为常态。
本文开头提到的老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经法院审理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老孟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属于务工农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天津一中院行政庭庭长魏迺莉提醒,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