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睿)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今年3月14日至19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三组执法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累计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14家,其中发现静海区独流镇液化气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目前,该隐患已整改完毕。
经现场检查,静海区独流镇液化气站违规建设的铁皮房存放了104个液化气瓶,且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以及与其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记者了解到,一旦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在无自动通风装置的情况下,达到爆炸浓度限值后,可能会遇火源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静海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处以10万元顶格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静海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