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有力抓手。学习借鉴“千万工程”经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进一步保障“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探索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为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发展阶段,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不能回头走传统的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的老路,也不能继续走一家一户式分散经营的路子,更不能走西方国家私有化的道路,而是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指导下,坚持共有、共建、共享的价值原则和实践标准,构建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集体化、集约化的组织形式相匹配,与农民共同富裕要求相符合,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一、共有:坚持农村生产资料“农民集体”共同所有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社会主义本质要素”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必然要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和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实现形式,是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保障。
从历史逻辑看,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从“大力倡导农村的合作化与农民的组织化”,到“让生产资料归公,在乡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唤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始终坚持农村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能够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
从现实逻辑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为了实现新发展阶段促进农民共同富裕、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趋势的需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所创设的集体性质产权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性发展,其“新”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样化的所有权形式、生产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既可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也可以是股份制经济中的某种或几种组合,但其发展的根本路向必须要在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下,坚持由集体资本控股或劳动群众掌握发展权,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将农村分散和闲置的资源“再集体化”和“再市场合作”,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从“第一个飞跃”逐步向“第二个飞跃”的过渡,从而使我国农业农村真正走向现代化,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二、共建:坚持以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规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遵循人本逻辑。区别于西方式现代化模式所秉持的以资为本的合作经济发展逻辑,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要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来初心使命的坚守,也是新发展征程上赢得农民、激发农民主体性的内在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决定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艰巨性、复杂性,但同时也意味着其拥有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和潜力。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能否发展壮大,与农民的认同、参与息息相关。农民首创试验、政府认可推广、上下互动、渐次推进,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农村改革发展的有益经验。借鉴发展经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要充分发挥人口规模巨大的优势,依靠农民的自觉行动,激发和动员农民共建集体经济的创造活力,更要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将农民再组织起来。对此,首先,要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充分尊重和关切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同时通过思想教育、情感动员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集体观念和集体意识,激活他们的责任意识、内生发展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其次,建强组织堡垒,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同时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完善集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让集体经济组织专心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激发其乡村振兴的创新潜力和市场活力。
三、共享:坚持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让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体现,也是衡量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限制农业发展、造成贫富分化差距的根源。农村集体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畴。在我国,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通过多种形式经营和按规则分配,实现集体收益普惠“集体”所有成员,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为农村避免出现贫富分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以产业发展来带动和促进集体经济新发展,但无论是走开发资源的道路,还是走创办企业的道路,或者是其他途径,既要秉持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维护公平分好“蛋糕”,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提高效率做大“蛋糕”。
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前提。首先,通过多种途径保护好开发好农村资源性的资产,盘活经营性资产,选择与培育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通过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做大做实农村集体经济。同时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完善集体经济治理结构,建构以创新经济、绿色经济、共享经济等为核心的现代化集体经济体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其次,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守护村民利益底线,让村级组织和村民成为最大受益主体,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核心要义。对此,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利用大数据为农地确权和清产核资提供精确、动态、科学的信息,通过清产核资、身份确认等对农民土地、劳动等资源量化折股,并集中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确保村集体资本控股,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建立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分配主体、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和保障机制,形成“家家有份、多少不一”,村集体、介入各方经营主体利益共赢的局面,提高各方合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路线图和规划表,实践中要按照中国式现代化“两步走”的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决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样态和发展措施各异,但只要坚持共有、共建、共享的价值原则和实践标准,就能保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准、步伐稳,就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确保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23YJA710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