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为提升数据共享与工作协同奠定了基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信用合规建设、便利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了较为便捷完整的机制,对于深入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以法治监管为根本,突出规范性。贯彻《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促进《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深度融合,切实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明确申请条件、分类规定情形、制定制式文书。同时,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办理方式及时限、办理流程、审查与决定等方面进行规制,特别是增设了申请人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方可进行信用修复的限制性条件,提升了信用修复的关联性与严肃性。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优化便民性。该工作指引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为协同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为便于经营主体以最短时间、最快方式获取决定意见,创新性地采取“随申请、随决定、随领走”工作模式。针对申请人的不同情形制定出两种类型的文书样式。特别是针对较为复杂的情形,引入信用承诺内容,采取“先修复后监管”的信用监管新机制,一方面由申请人进行承诺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引导经营主体开展合规性建设,压实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另一方面,启动事后跟踪监管,由行政处罚机关对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通过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单独的检查对象库,12个月内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以智慧监管为手段,提升协同性。在天津市诚信建设工作中,经过多年配合协作,市市场监管委与市发展改革委逐步形成了“手拉手、错位走”的工作机制,在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方面更具有主导性。同时,突出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实现了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数据双向对接共享、信用评价与信用风险分类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关于行政处罚“一口受理、协同修复”的天津模式。截至目前,3935户经营主体协同修复行政处罚信息5127条。该工作指引是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的加强版,也是双方共同协作的升级版,夯实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经营主体少跑路”的制度基础,实现了经营主体申请“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方式。
■ 本版撰文 通讯员 金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