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万红)9日,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左坚对《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中促进邮轮旅游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解读。
左坚表示:“为落实好《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关于促进邮轮旅游发展的要求,我们与财政、港航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发展邮轮旅游,支持邮轮公司和旅游企业在津开展业务。”
《实施细则》明确,将为在天津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和在天津注册的有资质的旅游企业,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和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对邮轮公司,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公司,每运营1航次,按照吨位,分两档给予最高每航次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以2019年邮轮公司天津港母港航次量的8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航次,按照吨位给予最高2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对旅游企业,其组织母港邮轮航次游客,按游客人数给予奖励,达到1000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奖励40元,达到2000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奖励60元;旅游企业招徕并组织在天津观光旅游的邮轮游客,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累计超过500人,每人天夜奖励50元。此外,邮轮公司、旅游企业在北京、河北组织邮轮专场推介会,将按150人和300人两个档次给予每次最高15万元到30万元奖励;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对于邮轮公司和旅游服务机构应如何申报相关奖励,左坚介绍,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2月,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下发邮轮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填写《天津市年度邮轮旅游奖励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牵头会同市财政、口岸管理、边检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机构,负责接受申请、复核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