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谢定平
天津市案例研究会研究员
华琛律师事务所主任
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对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雄安新区、带动华北乃至整个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如何把京津冀的立法资源有效整合,通过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创新,引领和推动三地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围绕这一话题,天津市案例研究会研究员、华琛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定平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谢定平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9年来,三地谋划推出了一批协同立法项目,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三大特征。一是,依托重大战略的形成,在国家层面推动三地协同立法。2015年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纲,区域立法的定位是保障和推进国家战略的细化性规则设计。二是,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重点领域及主要目标明确。区域立法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交通、产业转型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以期打破原有行政壁垒,排除重复建设、消除恶性竞争、建立共同规则。三是,京津冀三地立法主体跳出自身利益藩篱,跨区域展开互补互强型横向合作。这种横向的立法合作不仅要符合上位法、与所有上位法相容,也应与同位阶的立法相协调,突出强调聚力性整合、互补性促进。
依照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京津冀协同立法包含人大协同立法和政府协同立法两种方式。京津冀开展协同立法多年来,三地人大携手形成了一批颇有价值的协同立法理论成果,在若干重点领域及优先立法协同的具体项目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在生态环保协同治理、交通便利化一体化、人事职称互认互通、医保异地报销等重点领域已率先突破,未来的重点是产业转型与合作升级方面。相较于三地人大立法协同成绩比较显著的情况,政府协同立法的成果相对较少。谢定平建议,今后京津冀三地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合作,加快协同立法进程,在重点合作领域尽早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事实上,在有关产业合作互补、避免同质化低效竞争以及保障民生、促进内循环等操作层面,正是政府立法与决策的强项。”他说。
据了解,目前,在区域协同发展中,往往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等高位阶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因此,行政协议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比,其法律性强制力保障明显不足。对此,谢定平认为,在推动建立行政合作协议的洽谈、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其中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积极推动行政合作协议内容在行政职责清单中的落实,特别注重督查行政合作协议的执行效果并明确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以切实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着重考虑将行政合作协议力推为政府部门间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