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制度应对外部环境发展变化而做出的适应性制度调整和最优化制度设计,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蓝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是对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理念的延续与创新,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通过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在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层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和逻辑耦合性,“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发展要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内涵相统一,其目标实现均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基础和实现机制,其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深刻影响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和发展目标,制度优势和制度安排更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和发展动力。因此,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社会治理始终,既是中国民主实践和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政治与社会关系模式的理论诉求。
■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耦合性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三次提到“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而被明确;二是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成就而被突显;三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下必须呈现的崭新气象和崭新作为而被强调。从《决议》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三次表述中可以看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具有理论发展的内在一致性和实践遵循的逻辑耦合性,二者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新探索,又是突破西方话语体系、应对复杂风险挑战的主动变革。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原有“民本思想”的批判继承、对既有“基层民主”的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对协同共治理念的贯彻落实、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始终、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是当代中国面临国内外发展环境所做出的一个理性选择,是对包容性发展的深化与超越。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在政治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果,其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同社会治理的发展特征高度契合,体现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来说,二者均关注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一重要命题,强调通过参与主体和领域的广泛性、参与权利和过程的真实性、参与程序和结果的有效性,以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合理、民主高效和公正合法。
■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政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效度,“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亦是国家民主性的评判指标和显著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政治基础,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核心内涵和发展目标。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入社会治理,意味着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首要原则,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作为衡量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及时倾听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将民生问题作为社会治理的重点议题,将民意反响作为社会治理的提升方向;另一方面,强调公共领域公共决策的社会价值,将人民群众纳入公共决策的制定主体,将群众利益视为公共决策的执行效益。同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入社会治理,意味着广泛真实有效的特质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价值遵循,在关于便民利民的决策征询中必须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丰富民主参与的形式;在关系群众利益的决策制定中必须完善民主参与的制度、规范民主参与的程序;在关乎百姓福祉的决策执行中必须提升民主参与的能力、营造民主参与的环境。简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政治基础,不仅需要在公共事务的处理结果和公共决策的执行效果上回应群众诉求、代表人民利益,更需要在集体协商和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监督。
■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能够使“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通过民意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价值与工具的弹性整合推进治理发展的融合化和整体化,通过程序与实效的规则创设、民主与集中的双轮驱动助力治理效能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社会治理始终,强调发挥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约束规范作用,政策工具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教化作用,通过划定民主权利行使的自由边界、保障民主权利行使的活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治理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的合理合法;同时,强调决策程序与决策实效的统筹兼顾、国家意志与人民民主的相得益彰。一方面,程序设计必须规避因繁琐复杂带来的效率低下、简单模糊引发的行为不当;另一方面,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实现统一,必须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加强问题论证、结果预判和风险评估。此外,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演绎着中国特色政治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提供发展动力。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使得“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社会治理运行机制内被突出、重申;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使得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社会治理领域以制度形式具体、落实。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