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出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权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上述债权的受让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天津市宁河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吴凤永,联系电话:022-69363515,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联系人:于连望,联系电话:022-83877361,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1号。
注:1、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3、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基准日(2022年12月14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复利。
4、利息、费用暂计算至基准日(2022年12月14日),自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此表未附,另行计算。债权实际金额以依据原债权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