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认定标准,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认定标准
通知中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二是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三是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享受待遇参照原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三是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学本科学生的家庭)的单亲家庭,学龄前是指3—6岁儿童;四是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5.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明确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发给《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审核确认通知书》。符合发放救助金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加大走访排查力度,依托天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困难群众,确保“应保尽保”“应帮尽帮”。要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档案保存和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严格落实低保边缘户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