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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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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修订
修法赋能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徐丽

  本报讯(记者 徐丽)科技赋能发展,创新决胜未来。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并修改完善了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健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将我市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固化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性支撑。

  在激发创新活力方面,条例设专章,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确定薪酬待遇,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在提升创新质量和效率方面,强化科研布局,支持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发展,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需求,推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自身优势学科、优势领域、优势团队,自主布局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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